(2017)苏0722执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金艾与东海县桃林镇马连勇百货商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艾,东海县桃林镇马连勇百货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4154号申请执行人马金艾,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东海县桃林镇马连勇百货商店。住所地:东海县桃林镇南芹村。经营者:马连勇,男,1961年6月10日生,汉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马金艾与东海县桃林镇马连勇百货商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如何还款达成协议。2017年10月23日,马金艾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7)苏0722执415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22执4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杨司光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其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