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李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李宁,豆亚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912号之一原告:张秀云,女,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葛雷、郭坤,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宁,男,汉族,1989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马传领,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人:豆亚军,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秀云与被告李宁、第三人豆亚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秀云于2017年7月20日撤回对第三人豆亚军的起诉。于2017年10月25日张秀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云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张秀云负担。审 判 长 郭洪山审 判 员 王艳梅人民陪审员 谢行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