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9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云泽与张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云泽,张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9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泽,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春,女,194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云泽因与被上诉人张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云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0800元借条无效;要求张福春归还收到的5000元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张福春承担。事实和理由:张福春称杨云泽在1994年3月因做生意借10800元,并承诺月4分利,这不是事实,而是张福春虚构出来的情节。杨云泽所写10800元的借条并非出于本人真实意愿,是张福春不当得利,所以杨云泽没还。张福春辩称,杨云泽所说都不是事实,杨云泽在外地工作,我是通过他儿子问到的杨云泽的电话,才和杨云泽联系上,后来村里下来一笔钱,杨云泽家分了6000元钱,经过我与杨云泽沟通,他同意给付5000元,并委托遇林飞交付给我。后来再要剩余的钱杨云泽不同意,告诉我到法院起诉,我又通过遇林飞找杨云泽,遇林飞告诉我杨云泽还是让我到法院起诉,我就诉讼了。张福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杨云泽偿还借款本金5800元及逾期利息10000元;2.诉讼费由杨云泽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4年3月29日杨云泽向张福春借款10,800元,2016年2月3日杨云泽通过遇林飞偿还张福春借款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福春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张福春要求杨云泽偿还借款5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据中利息为张福春自行书写,杨云泽对真实性有异议,张福春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据中利息为张福春、杨云泽共同协商,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杨云泽提出的借款本金已偿还的意见,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云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福春借款5800元;二、驳回张福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由杨云泽负担。二审中,杨云泽提供遇林飞的情况说明,证明杨云泽当时给付的5000元是利息钱,本金已还清;张福春质证意见为该份情况说明证明不了杨云泽所要证明的问题,而且遇林飞交给张福春钱时,张福春问遇林飞杨云泽说什么没有,遇林飞说杨云泽就让把钱交过来,没说什么。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云泽对借据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虽主张借据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杨云泽陈述称其归还的5000元为利息钱,由此既亦可知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杨云泽主张其已将本金全部归还,但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依据借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事实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由杨云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 悦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星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