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4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224号原告: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街5号。法定代表人:孟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东。被告:XXX,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