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聆瑛与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聆瑛,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民初3819号原告:李聆瑛,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油市人,住江油市。被告:杨林,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油市人,住江油市。原告李聆瑛与被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聆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聆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林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同年11月9日之前还清,并出具欠条一张。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被告杨林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因向工人发生活费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6000元,约定同年11月9日之前还清,并于2016年7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还,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虽向原告出具的是欠条,但实质上是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未还经查属实,被告应当承担偿还此借款的全部责任;占用资金,被告应按法律规定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林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聆瑛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2日起算至该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力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