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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与左忠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左忠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465号原告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汤林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冲,系该公司外联部经理。被告左忠路,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忠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吉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人民陪审员  赵广和人民陪审员  娄毓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