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刘冶敏、刘秀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冶敏,刘秀晓,杨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刘冶敏,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刘秀晓,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杨蕙静,女,1989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刘冶敏与刘秀晓、杨蕙静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盛美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