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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刘冶敏、刘秀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冶敏,刘秀晓,杨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刘冶敏,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刘秀晓,男,1979年2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杨蕙静,女,1989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刘冶敏与刘秀晓、杨蕙静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盛美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