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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26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与吴幼全、梁葵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吴幼全,梁葵珍,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262号之三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负责人:田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亮,男,汉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系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的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怡,女,汉族,1990年9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系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的工作人员。被告:吴幼全,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葵珍,女,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桂全。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与被告吴幼全、梁葵珍、广东高骏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15.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28515.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欧阳永本人民陪审员 梁 炳 新人民陪审员 刘 丽 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芷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