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麦雪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雪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雪琼,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7]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雪琼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靖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雪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麦雪琼从他人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石场路西二巷11号附近路段,以每小包100元或2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朱某2吸食。2017年2月18日23时许,民警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石场路西二巷11号附近将正在交易毒品的被告人麦雪琼和吸毒人员朱某2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麦雪琼身上搜出2小包白色晶体。经鉴定,2小包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0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麦雪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证人朱某1、朱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毒品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雪琼的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且具有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严重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麦雪琼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麦雪琼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雪琼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麦雪琼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雪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其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所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1克,予以没收销毁,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胡 燃人民陪审员 易丽燕人民陪审员 雷建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静熙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