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樊青山与安腊柱、王芹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青山,安腊柱,王芹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樊青山,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安腊柱,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王芹娃,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樊青山与安腊柱、王芹娃民间借贷纠纷(2017)陕0523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安腊柱已被另案司法拘留,目前其暂无金钱给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樊青山同意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袁宏博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