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瑞玲与殷广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玲,殷广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4409号原告:朱瑞玲,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雨,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广建,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1414454B(1-1),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财智中心1幢1-办701。负责人:孙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雨,该公司员工。原告朱瑞玲与被告殷广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朱瑞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殷广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瑞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瑞玲撤回对被告殷广建的起诉。审判员 吴 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