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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5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洪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洪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5161号原告: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西关七苑18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2660592T。法定代表人:马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方泉,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江山区域经理。被告:毛洪全,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原告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洪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奥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丽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诗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