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廖乃兴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乃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51号罪犯廖乃兴,男,1992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大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乃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止)。被告人廖乃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以(2013)三少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闽04刑更34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廖乃兴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乃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337分。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547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乃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乃兴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