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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陈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施华军,张艳,贾碧芬,杨建忠,成都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叶会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6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凡,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驿都东路。负责人:陆健,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施华军,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艳,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贾碧芬,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建忠,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鑫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兴茂东街天盛花苑。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会蓉,女,197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再审申请人陈凡与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施华军、张艳、贾碧芬、杨建忠、陈凡、成都鑫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叶会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凡称:一、银行有重大的过失,银行在贷前审核管理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导致贷款风险不应该由陈凡承担。银行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贷后审查的相关规定。第一,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施华军是夫妻关系,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高度混同。而且施华君曾在邮储银行有贷款未归还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之规定,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二,《联保协议》签订时,其牵头人贾碧芬与杨建忠已经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签订,使陈凡产生重大误解,故该协议应当无效。二、鑫源公司出具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之担保成立在前,陈凡的担保成立在后。一审、二审法院在未对《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的效力各保证责任的顺位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所做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三、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除陈凡外,其他联保人以及借款人都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在没有查清本案所讼争的焦点事实就匆忙下判,为查清本案的事实,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结,陈凡申请在本案再审时强制施华军、张艳、贾碧芬、杨建忠、鑫源公司、叶会蓉到法院,查清本案的事实,再作出公正的判决。综上,陈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邮储银行、施华军、张艳、贾碧芬、杨建忠、鑫源公司、叶会蓉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陈凡申请再审的焦点有两个:一、陈凡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二、一审、二审程序是否违法。一、关于陈凡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一,关于陈凡主张邮储银行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问题。陈凡主张其在签订《联保协议》时不知道贾碧芬与杨建忠已经离婚,导致其产生重大误解,《联保协议》应当无效。对此,本院认为,《联保协议》上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相互独立,且贾碧芬、杨建忠均在《联保协议》上签字认可,据此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贾碧芬、杨建忠是否离婚,并不导致陈凡产生重大误解,也不会影响陈凡作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更不会导致《联保协议》无效。陈凡还主张鑫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施华军是夫妻关系,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高度混同以及案涉贷款系以旧贷还新贷,且并未通知保证人陈凡。对此,本院认为,陈凡对其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陈凡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施华君在邮储银行的其他借款与本案借款不构成旧贷和新贷的法律关系。第二,关于陈凡主张案涉贷款应当按顺序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鑫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时间在前,但是,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保证责任的承担与保证合同签订的时间具有顺序上的关联性,且《联保协议》也未约定保证责任承担在鑫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因此,陈凡的该项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一审、二审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向施华军、张艳、贾碧芬、杨建忠、鑫源公司、叶会蓉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上述几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属于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一审、二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陈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杉审判员 王 玥审判员 朱文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