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执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颜加飞与王术强、瞿德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加飞,王术强,瞿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284号之一申请人:颜加飞,男。被执行人:王术强,男。被执行人:瞿德清,女。颜加飞申请执行王术强、瞿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川3434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本金194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术强、瞿德清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术强、瞿德清现下落不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术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越西县中所镇商业街房产一套,但现暂时无法处置已查封房产,申请执行人颜加飞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可处置房产时在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颜加飞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人颜加飞有债权,即被执行人王术强、瞿德清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颜加飞民间借贷款人民币194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二、终结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川3434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