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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罗安源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安源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817号罪犯罗安源,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龙新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安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罗安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岩刑终字第198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罗安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8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闽04刑更1716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罗安源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安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233分。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383分,表扬2次。本次减刑前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及刑事裁判中财产刑等执行情况一览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安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安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