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与李晓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李晓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1民初501号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44XXXX。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倒淌河巷*号。法定代表人于明森,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明,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青海省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李晓东,男,现年48岁,汉族,原住青海省共和县。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以被告住址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海省海南州四方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拉 日 措审判员 尹 菲 菲审判员 李 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更藏才让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