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发发与白子清、党巧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发,白子清,党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王发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白子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党巧女(又名党巧英),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发发与白子清、党巧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王发发提出书面申请撤回(2016)内0627民初1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1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