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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丁志扬、XX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扬,XX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志扬,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XX恩,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丁志扬与被执行人XX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其在晋江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泉仲字1426号裁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