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8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与谢廷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谢廷喜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8343号原告: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圆路16#1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8915507A。法定代表人:秦国碧,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选玫,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廷喜,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廷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选玫及被告谢廷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挂靠服务费3,000元,交强险保险费1,295元,车船税156元以及违约金5,000元,以上共计9,45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谢廷喜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被告谢廷喜将其所有的货车挂靠在原告处,由原告为其提供车辆上路运营的各项服务,被告按约支付挂靠服务费100元/月。挂靠车辆的保险事宜由原告统一办理,保险费由被告支付。从2015年1月起至今,被告已有30个月的服务费未支付;并且2015年度的车辆交强险保险费1295元、车船税156元均由原告垫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完清上述费用,被告不予回应,遂起诉至院。被告谢廷喜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其应该支付挂靠费、保险费,但其无力支付。原告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货运汽车挂靠合同》、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告谢廷喜对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结合原告的陈述对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8日,原告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为(甲方)与被告谢廷喜为(乙方)签订《货运汽车挂靠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将其货车挂靠在甲方从事经营活动,挂靠经营期限从2012年3月8日起至车辆报废为止,挂靠经营的月定额管理服务费为每月100元整,挂靠经营期间,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费由乙方自理;挂靠经营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保险,并由甲方统一投保,乙方全额支付保费险。此外,原、被告还对挂靠经营车辆的安全事故处理、挂靠经营车辆的运输业务、挂靠经营车辆商务事故处理、挂靠经营车辆的车辆报废、挂靠经营的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被告至2014年12月31日止,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从2015年1月起,被告谢廷喜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应的管理费;2015年4月10日,原告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产生保费1295元,另代交了车船税15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运汽车挂靠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不缴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的挂靠合同关系于2017年10月24日解除。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挂靠经营期间的费用进行了约定,被告管理费用支付至2014年12月31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运汽车挂靠合同》解除前的管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24日,共计3400元,现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支付挂靠服务费3,000元,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因原告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产生保费1295元,另代交了车船税156元,根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乙方即被告承担,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廷喜在2012年3月8日签订的《货运汽车挂靠合同》于2017年10月24日解除;二、由被告谢廷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威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挂靠服务费3,000元,交强险保险费1,295元,车船税156元,以上共计4,4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谢廷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蜜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