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德春、刘佳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春,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82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德春,男,37岁(1980年4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佳,女,34岁(1983年3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德春、刘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6)京0105刑初17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被告人刘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德春、刘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德春、刘佳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德春、刘佳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德春、刘佳表示服从原判,二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德春、刘佳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刑初17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环宇审判员 刘 泽审判员 韩希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淼淼书记员 丁依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