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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薛学臣鲜活海产品摊位、青岛市黄岛区迎宾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薛学臣鲜活海产品摊位,青岛市黄岛区迎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学臣鲜活海产品摊位,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系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薛学臣。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迎宾馆,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学臣鲜活海产品摊位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迎宾馆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8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执行案款人民币215559.35元。2017年10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迎宾馆案款232348.04元,现案款已全部发放完毕。案件执行费3133元由上述案中扣收至本院。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85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庆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