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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陈有明与田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明,田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35号申请执行人陈有明,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孟军,男,1962年3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有明与被执行人田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陈有明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有明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超& # xB;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琳   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