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斌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何斌,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何斌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7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召开了听证会,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