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斌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何斌,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何斌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7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召开了听证会,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