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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江林申请执行陈果、汪华超、邹运英、汪宏霖、汪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江林,陈果,汪华超,邹运英,汪宏霖,汪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任江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果,女,汉族。被执行人汪华超,男,汉族。被执行人邹运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汪宏霖,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宏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双民初第67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陈果、汪华超、邹运英、汪宏霖、汪宏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果、汪华超、邹运英、汪宏霖、汪宏玉在收到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果、汪华超、邹运英、汪宏霖、汪宏玉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果、汪华超、邹运英、汪宏霖、汪宏玉暂无可供执行的合适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