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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77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樊志兰,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秋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