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772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樊志兰,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秋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