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顺达木材厂诉蒋方强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武县顺达木材加工厂,蒋方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716号原告:临武县顺达木材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临武县武源乡黄寿湾村。经营者:陈庚应,男,1962年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蒋方强,男,1967年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城关镇。原告临武县顺达木材加工厂与被告蒋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临武县顺达木材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临武县顺达木材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林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