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山东商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曹县爱利佳木业有限公司、赵新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商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曹县爱利佳木业有限公司,赵新华,王学芹,王兵,党秀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273号原告:山东商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珠江西路曹县检测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孙振涛,董事长。被告:曹县爱利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郝庄村。法定代表人:赵新华,公司经理。被告:赵新华,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王学芹,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王兵,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党秀珍,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原告山东商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爱利佳木业有限公司、赵新华、王学芹、王兵、党秀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商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商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商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8元,减半收取10164元,由原告山东商都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