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宇与吴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宇,吴中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宇,住营口市西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卫,系辽宁长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中秋,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西部绿都*号楼*单元**层中户,身份证号2108031984********。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珍,系辽宁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宇与被上诉人吴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3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宇在二审期间提供两份新证据,一份证据是被上诉人吴中秋于2016年3、5、6、7、11月期间在书店出具了各类书籍的出库单和返货明细单,证明吴中秋一直在参与书店经营,双方是合伙关系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民间借贷关系;另一份证据是书店房东罗映红出具的租金收条,其内容证明双方是合伙关系;望重审时重点审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另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究竟是双方继续合伙经营还是转让一方独立经营,双方合伙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一审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是否妥当,望一并予以审查,而后依法下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3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丽丽审判员 段建勇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