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钟应龙、余素美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应龙,余素美,杜樟洪,张昇,陈小山,张雪清,郑红进,王月新,苏渭贞,林建,余家锋,吴励峰,叶平山,徐小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3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应龙,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畲族,初中文化,住衢州市衢江区。2008年5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9年7月21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24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原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2年9月30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原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0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在家),2017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法律援助)郑兰,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素美,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住衢州市(户籍地衢州市衢江区)。2006年11月17日因赌博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07年7月6日因赌博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0年8月19日因赌博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罚款500元;2010年11月10日因赌博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2年3月1日因赌博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罚款500元;2014年3月19日因赌博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5年1月29日因赌博被原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法律援助)杨碧引,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樟洪,男,1948年11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住衢州市衢江区(户籍地衢州市衢江区)。2013年5月28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在家)。2017年6月8日被继续监视居住。辩护人(法律援助)吴岩,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昇(绰号:“小申”),男,1989年4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衢州市柯城区。2012年3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法律援助)郑芬燕,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小山,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住衢州市衢江区。2010年3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张雪清,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住衢州市衢江区(户籍地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郑红进,男,1975年8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衢州市柯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月新,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住衢州市衢江区。2009年8月15日因嫖娼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苏渭贞,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林建(曾用名林峰),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衢州市衢江区。2005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5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7月4日被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余家锋(绰号:奥巴马),男,1995年7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中专文化,住衢州市柯城区(户籍地浙江省常山县)。2012年3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在家)。2017年6月8日被继续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励峰(曾用名吴利丰,绰号“小粒沙”),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衢州市衢江区。1994年3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原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在家)。2017年6月8日被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叶平山,男,1977年9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衢州市,汉族,高中文化,住衢州市衢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小君,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衢州市衢江区。2004年12月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连同原判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4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在家)。2017年7月1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应龙、余素美、杜樟洪、张昇、陈小山、张雪清、郑红进、王月新、苏渭贞、林建、余家锋、吴励峰、叶平山、徐小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初开始,被告人钟应龙与余素美合伙在衢江区樟潭街道霞飞路101号“瑞隆投资有限公司”、南山路厂��等地开设以押“小九”形式进行赌博的场子,纠集多人聚众赌博,并对做庄人的赌资实行上庄每10000元抽500元台费,下庄每赢4000元抽100元台费等进行抽头,从中非法获利。后钟应龙联系被告人张雪清到赌场内负责抽头;被告人吴励峰到赌场内负责维持秩序;被告人余家锋到赌场内负责望风、维持秩序、打扫卫生;被告人苏渭贞负责联系赌客、赌场接送。10月中旬钟应龙又联系被告人王月新负责赌场接送、搭台;被告人叶平山到赌场内负责望风。10月下旬钟应龙、余素美为让被告人杜樟洪在赌场内做庄聚集人气,让杜樟洪在赌场内占股分红获利,二天后又让被告人陈小山在赌场内占股分红三天。10月24日左右余素美联系被告人郑红进到赌场内负责保管抽头的钱。到10月底钟应龙又联系被告人徐小君到赌场内负责望风、打扫卫生;被告人林建到赌场内负责摆台。11月18日,���应龙、余素美让被告人张昇在赌场内占股分红获利。直至2016年11月24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从10月初至11月24日,赌场在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累计55万元,其中钟应龙获利4.5万余元,余素美获利4万余元,杜樟洪获利1.62万余元,张昇获利1万余元,陈小山获利0.03万余元,张雪清获利3万余元,郑红进获利1.7万余元,王月新获利1.5万余元,苏渭贞获利2万余元,林建获利1万余元,余家锋获利2万余元,吴励峰获利1.2万余元,叶平山获利0.5万余元,徐小君获利0.6万余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应龙、余素美、杜樟洪、张昇、张雪清、郑红进、王月新、苏渭贞、林建、余家锋、吴励峰、叶平山、徐小君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小山以营利为目的,与钟应龙等人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应龙、余素美、杜樟洪、张昇、陈小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雪清、郑红进、王月新、苏渭贞、林建、余家锋、吴励峰、叶平山、徐小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钟应龙、张昇、徐小君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钟应龙、陈小山、林建、徐小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余素美、杜樟洪、张昇、张雪清、郑红进、王月新、苏渭贞、余家锋、吴励峰、叶平山���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10月初开始,被告人钟应龙与余素美合伙按5:5比例分成在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霞飞路101号“瑞隆投资有限公司”、南山路厂房、东港热电厂附近公墓等地开设以押“小九”形式进行赌博的场子,纠集多人聚众赌博,并对做庄人的赌资实行上庄每10000元抽500元台费,下庄每赢4000元抽100元台费等进行抽头,从中非法获利,每天由钟应龙向赌场上班人员分发工资,后将多余非法获利由各股东进行分赃。钟应龙联系安排被告人张雪清到赌场内负责抽头,被告人吴励峰到赌场内负责维持秩序,被告人余家锋到赌场内负责望风、维持秩序、打扫卫生,被告人苏渭贞负责联系赌客、赌场接送。至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雪清、吴励峰、余家锋、苏渭贞分别在赌场四十多天,��别获利3万余元、1.2万余元、2万余元、2万余元。10月中旬钟应龙又联系安排被告人王月新负责赌场接送、搭台,被告人叶平山到赌场内望风。被告人王月新、叶平山分别在赌场三十余某、十余某,获利1.5万余元、0.5万余元。10月下旬钟应龙、余素美为让被告人杜樟洪在赌场内做庄聚集人气,让杜樟洪在赌场内占股分红获利,按4:4:2比例分成;二天后又让被告人陈小山在赌场内占股分红,按3.5:3.5:1.5:1.5比例分成。陈小山占股三天其间抽头渔利约3万元,获利0.03万余元。陈小山退股后,钟应龙、余素美、杜樟洪继续按4:4:2比例分成。10月24日左右余素美安排联系被告人郑红进到赌场内负责保管抽头的钱,郑红进在赌场约三十天,获利1.7万余元。10月底钟应龙又联系被告人徐小君到赌场内负责望风、打扫卫生,被告人林建到赌场内负责搭台。徐小君、林建分别在赌场二十余某,获利0.6万余元和1万余元。11月18日,钟应龙、余素美让被告人张昇在赌场内占股分红获利,钟应龙、余素美、张昇、杜樟洪按3:2.5:2.5:2比例分成。从11月18日至11月23日,张昇占股期间赌场抽头渔利十余万元,张昇获利1万元。11月24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天抽头渔利3.2万元被扣押(未分成)。从10月初至11月24日,赌场在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累计55万余元,钟应龙获利4.5万余元,余素美获利4万余元。杜樟洪占股期间抽头渔利约25万元,获利1.62万余元。2016年11月24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无主赌资120766元(含当天抽头渔利的3.2万元)。被告人余素美、张昇、余家锋、杜樟洪、张雪清、郑红进、苏渭贞、王月新、吴励峰、叶平山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钟应龙、徐小君、陈小山、林建主动投案。钟应龙退赃6万元,余素美退赃4万元,张��退赃1万元,余家锋退赃1.8万元(含吴某替其退赃的0.8万元),杜樟洪退赃2万元,张雪清退赃3万元,郑红进退赃1.7万元,苏渭贞退赃2万元,王月新退赃1.7万元,吴励峰退赃1.2万元,林建退赃1万元,叶平山退赃1万元,陈小山退赃0.5万元。余家锋未退赃0.2万元,徐小君未退赃0.6万元。另查明,被告人余家锋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案件正在审理中。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应龙、余素美、张昇、余家锋、徐小君、杜樟洪、张雪清、郑红进、苏渭贞、王月新、吴励峰、林建、叶平山、陈小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扑克牌、骨子等物,受案登记表、票据、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吴某、林建清、徐某1、徐某2、邵某、姜某、曹某、胡某、毛某、詹某、周某、童某、夏某、王某2、王某3、黎某、曾某、郑某、宋某的证言,被告人钟应龙、余素美、张昇、余家锋、徐小君、杜樟洪、张雪清、郑红进、苏渭贞、王月新、吴励峰、林建、叶平山、陈小山的供述和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应龙、余素美、张昇、杜樟洪、陈小山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余家锋、徐小君、张雪清、郑红进、苏渭贞、王月新、吴励峰、林建、叶平山,明知钟应龙、余素美、张昇、杜樟洪、陈小山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钟应龙、余素美、张昇、余家锋、徐小君、杜樟洪、张雪清、郑红进、苏渭贞、王月新、吴励峰、林建、叶平山的行为���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应龙、余素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杜樟洪、钟某、陈小山虽在赌场中占有股份,但参与时间较钟应龙、余素美短,参股比例较钟应龙、余素美少,且不参与管理,相对于钟应龙、余素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余家锋、徐小君、张雪清、郑红进、苏渭贞、王月新、吴励峰、林建、叶平山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应龙、张昇、徐小君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应龙、徐小君、林建、陈小山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素美、张昇、余家锋、杜樟洪、张雪清、郑红进、苏渭贞、王月新、吴励峰、叶平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应龙、余素美、张昇、杜樟洪、张雪清、郑红进、苏渭贞、王月新、吴励峰、林建、叶平山、陈小山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余家锋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樟洪、张雪清、郑红进、苏渭贞、王月新、吴励峰、林建、叶平山、陈小山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应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折抵23天二、被告人余素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并处罚金40000元。折抵29天三、被告人张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并处罚金12000元。折抵29天四、被告人余家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12000元。五、被告人徐小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折抵4天六、被告人杜樟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0元。七、被告人张雪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8000元。八、被告人郑红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4000元。九、被告人苏渭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2000元。十、被告人王月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1000元。十一、被告人吴励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9000元。十二、被告人林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8000元。十三、被告人叶平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十四、被告人陈小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十五、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多余部分折抵罚金;继续向被告人余家锋、徐小君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和6000元。十六、扣押的无主赌资1207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扑克牌40张、麻将牌32张、骨子2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顺华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卓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四)宣告缓刑(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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