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执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欧阳剑、刘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剑,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645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剑,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武昌区,被执行人刘建,男,1954年2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38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建支付申请执行人欧阳剑30000元,利息267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10月25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1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自2017年9月11日起暂算至2017年10月25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422元,执行费356元,上述款项共计33679元。但被执行人刘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银行存款3367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