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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终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芜湖博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繁昌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博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繁昌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民终1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博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荻港镇新材料产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罗霜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繁昌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繁阳镇峨溪北路657号。法定代表人:刘福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芜湖博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鳌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繁昌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繁昌县国土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博鳌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被上诉人繁昌县国土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博鳌建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博鳌建材公司向繁昌县国土局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2456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事实与理由:一、博鳌建材公司向繁昌县国土局支付的18.42万元即开工、竣工、集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已成就,该款项应抵扣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原审判决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标准的两倍计算违约金过高。依照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不应超过损失的130%,繁昌县国土局因博鳌建材公司逾期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造成的损失系银行利息,故博鳌建材公司应承担的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应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1.3倍。繁昌县国土局辩称:一、18.42万元的开工、竣工、集约保证金依法不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抵销,双方亦未在合同中约定可以抵销。二、一审判决对博鳌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作出的相应调减,符合法律规定。博鳌建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按银行同期利率的1.3倍计算,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繁昌县国土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博鳌建材公司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26402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以2640200元为基数按日3‰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20日,繁昌县国土局(出让人)与博鳌建材公司(受让人)签订340222出让【2013】007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双方约定:1、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FT1357,宗地总面积为21295平方米,出让年期为50年,出让价款为3070000元,受让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一次性付清。2、如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双方另就其他事项予以约定。博鳌建材公司在上述合同签订后的90日内未能按约支付全部出让价款。繁昌县国土局于2015年4月7日向博鳌建材公司送达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函。一审法院认为:繁昌县国土局与博鳌建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繁昌县国土局按约提供了出让土地,博鳌建材公司未能按约给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承担违约责任。繁昌县国土局认可博鳌建材公司已缴纳土地出让金429800元。繁昌县国土局主张的违约金逾期之日为2014年1月20日,符合双方约定。双方关于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缴纳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亦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结合该案系繁昌县国土局相关系列诉讼案件个案之一,从公平角度出发,参照金融机构罚息利率标准,对该约定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酌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博鳌建材公司给付繁昌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640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40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繁昌县国土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922元,由博鳌建材公司承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举新证据,对原审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均同于一审,本院对原审证据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繁昌县国土局与博鳌建材公司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繁昌县国土局已经依约出让了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博鳌建材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出让金,清偿欠付款项。博鳌建材公司缴纳的保证金,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并非同一法律性质,依法不能与之抵销。如该保证金确符合退还条件,博鳌建材公司可与繁昌县国土局协商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繁昌县国土局与博鳌建材公司约定的逾期支付土地出让款违约金为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原审综合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减至按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算,已经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博鳌公司主张应调减至银行贷款利率1.3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博鳌建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81元,由上诉人芜湖博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训明审判员  杨东清审判员  李广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晨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