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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饶亮高与何顺发、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亮高,何顺发,王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9民初1359号原告:饶亮高,男,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告:何顺发,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王海英,女,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饶亮高诉被告何顺发、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亮高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座落在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中路(煤炭公司)199号6楼房产一套(价值约50万元)或冻结银行存款5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饶亮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顺发、王海英座落在抚州市东乡区恒安中路(煤炭公司)199号6楼房产一套(价值约50万元)或冻结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文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爱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