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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来生与王康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来生,王康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马来生,男,生于1941年3月11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王康太,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21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马来生与被执行人王康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陕102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康太支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325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康太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来生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马来生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