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来生与王康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来生,王康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马来生,男,生于1941年3月11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王康太,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21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马来生与被执行人王康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陕1021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康太支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325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康太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来生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马来生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