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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史东福与张玉华、甄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东福,张玉华,甄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986号原告:史东福,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华,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被告:甄田,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史东福与张玉华、甄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史东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东福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史东福负担。审 判 长  穆俊峰审 判 员  翟爱红人民陪审员  申连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