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史东福与张玉华、甄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东福,张玉华,甄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986号原告:史东福,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华,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被告:甄田,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史东福与张玉华、甄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史东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东福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史东福负担。审 判 长 穆俊峰审 判 员 翟爱红人民陪审员 申连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