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唐进松与余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进松,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唐进松,男,汉族,1969年6月5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余杰,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唐进松与余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贵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