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腾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腾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情,李群英,王斌,官学菊,李作性,吕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8民初1018号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农商行)。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22523G。法定代表人:谭志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静波,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腾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法定代表人:李情,该公司经理。机构代码:91420528788193679P。被告:李情,男,1965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群英,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被告:王斌,男,1960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官学菊,女,1953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作性,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吕红梅,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长阳农商行与被告宜昌腾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情、李群英、王斌、官学菊、李作性、吕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长阳农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阳农商行自愿撤回与被告宜昌腾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情、李群英、王斌、官学菊、李作性、吕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218元,减半收取8609元,本院决定由原告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金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