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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自奋、肖聪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自奋,肖聪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10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自奋,男,1998年7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肖聪聪,男,1998年8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泰顺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自奋、肖聪聪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联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自奋、肖聪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林自奋、肖聪聪伙同他人在苍南县灵溪镇实施盗窃共五起,其中被告人林自奋、肖聪聪各自参与三起。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自奋伙同兰心怡(身份待查)到苍南县灵溪镇河滨西路227号对面的大树底下,盗走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路虎二轮摩托车(价值无法认定)。现该车已被扣押。2.2017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聪聪伙同陈敬(行政处罚)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320号,盗走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路虎二轮摩托车(价值无法认定)。3.2017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聪聪伙同柯和架(另案处理)、陈某三人到苍南县灵溪镇动车站前金月汇月子会所旁,盗走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绿色二轮摩托车(价值无法认定)。4.201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自奋伙同柯和架到苍南县灵溪镇观美社区KTV旁的套房空地上,盗走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摩托车(价值无法认定)。该车现已被扣押。5.2017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林自奋、肖聪聪伙同柯和架三人到苍南县灵溪镇二中西路64号旁巷子,盗走被害人肖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价值无法认定)。该车已被扣押,本节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柯和架、陈某的供述,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郑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车辆核查记录,通告,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和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自奋、肖聪聪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林自奋涉案车辆已追回、民事部分已部分调解,被告人肖聪聪涉案车辆部分追回,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自奋、肖聪聪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之间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自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肖聪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责令被告人肖聪聪退赔白绿色二轮摩托车一辆,黑色路虎二轮摩托车一辆,返还给被害人。四、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两辆摩托车待查明被害人身份后,返还给被害人。以上罚金及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