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桂年德与秦继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年德,秦继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2727号原告:桂年德,男,汉族,1958年2月9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秦继息,女,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广西临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年德诉被告秦继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年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年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50元,退回原告1750元。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秀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