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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桂年德与秦继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年德,秦继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2727号原告:桂年德,男,汉族,1958年2月9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告:秦继息,女,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广西临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年德诉被告秦继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年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年德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50元,退回原告1750元。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秀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