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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洪伯与赵志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伯,赵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860号申请人李洪伯,男,汉族,宜良县人。被执行人赵志华,男,汉族,宜良县人。李洪伯申请执行赵志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25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民初127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鹏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