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洪伯与赵志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伯,赵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860号申请人李洪伯,男,汉族,宜良县人。被执行人赵志华,男,汉族,宜良县人。李洪伯申请执行赵志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125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民初127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忠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鹏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