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青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青吉,王庆芬,王庆锋,王青春,宋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青吉,男,汉族,1961月8月29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庆芬,女,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庆锋,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青春,男,汉族,1966年5月22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宋增利,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沂源县。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青吉、王庆芬、王庆锋、王青春、宋增利在银行的存款4022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