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24执343号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张林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张林清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张林清,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张林清罚金一案,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32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林清应缴纳罚金3000元。但被执行人张林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张林清罚金一案中,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且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梁敬科

审判员 龙海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李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