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梓阁、唐武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梓阁,唐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988号原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梓阁,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浏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唐武,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浏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梓阁、唐武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7)湘0181刑初5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梓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被告人陈梓阁伙同被告人唐武先后3次窜至浏阳市柏加镇仙湖村夏某家,一人负责望风,一人负责爬窗进入房间实施盗窃,分别盗得现金5000元、8000元、5000元,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0元。两被告人将上述盗得赃款均用于嫖娼玩乐予以挥霍。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梓阁因与他人有其他纠纷被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晚,被告人陈梓阁带领公安民警到了被告人唐武家,但其未在家,次日,被告人唐武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梓阁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元。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书证、及被告人陈梓阁、唐武的供述和辩解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梓阁、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陈梓阁、唐武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梓阁、唐武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均系累犯。被告人陈梓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梓阁虽带领公安民警到了被告人唐武家,但当时并未抓获被告人唐武,其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法律特征,故其提出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梓阁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陈梓阁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梓阁、唐武的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退赔。据此,对被告人陈梓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唐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陈梓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唐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梓阁、唐武共同退赔被害人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梓阁上诉提出:1、其有立功情节;2、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梓阁、原审被告人唐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2月30日早晨,其回到家中发现被盗了18000元钱。(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现场照片及上诉人陈梓阁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3)被害人夏某出具的收条证明,案发后,上诉人陈梓阁的亲属退赔夏某现金6000元。(4)浏阳市公安局柏加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材料。(5)上诉人陈梓阁、原审被告人唐武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前科证明材料。(6)上诉人陈梓阁、原审被告人唐武的供述,二人对上述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供述的内容相互吻合,且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梓阁、原审被告人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陈梓阁、原审被告人唐武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诉人陈梓阁、原审被告人唐武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上诉人陈梓阁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唐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梓阁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陈梓阁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梓阁、原审被告人唐武的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退赔。上诉人陈梓阁虽带领公安民警到了原审被告人唐武家,但当时并未抓获唐武,其行为不构成立功,故其提出有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陈梓阁提出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雪平审判员 韩德民审判员 刘 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