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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路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路武,王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44号之一申请人: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被申请人:路武。被申请人:王巧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路武、王巧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45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胡云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