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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银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被执行人:银辉,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银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0235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30316.88元及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7年5月1日)元。执行费35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封汽车一辆,暂无法控制,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田东升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