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及地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及地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3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及地,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汉族,文盲,务工,家住安义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7年4月4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由安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及地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永红出席法庭,被告人张及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张及地为建住房,在未经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将安义县新民乡罗丰村后山自然村“背后山”山场的部分山体挖开,平整成屋基地,期间挖掉了该地块内生长的3株香樟树,后张及地将该3株香樟裁锯成段,树干木料自己留用,树兜作为木柴。经分宜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3株香樟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共计0.6044立方米。还查明,2017年2月27日,安义县公安局新民派出所民警发现后进行调查,被告人张及地于同年3月15日向安义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将已被其锯断的香樟树的树干12根、树兜3个送交公安机关,被公安机关扣押。同年7月19日,安义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安义县森林公安局办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及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安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分宜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分亚(林)司法鉴定中心[2017]鉴字56号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人张某1、张某2、张某3、凌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及地的供述,被告人张及地的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安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人张及地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社会调查表》,提出被告人张及地适宜纳入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及地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香樟树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刑法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罪为选择性罪名,本案被告人张及地的行为属非法采伐林木性质,应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及地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和被告人张及地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意见,被告人张及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及地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在案的香樟树树干十二根、树兜三个,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波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宋千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乐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