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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再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桦甸市浩成陶瓷有限公司与石忠广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桦甸市浩成陶瓷有限公司,石忠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再6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桦甸市浩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胡俊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山,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忠广,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项一,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桦甸市浩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忠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吉0282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浩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吉02民申6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浩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俊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山、被申请人石忠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项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浩成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上,浩成公司与石忠广是民间借贷关系,该份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为借贷提供的担保,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2.关于借款30万元,浩成公司已经偿还305000元,不应再承担还款义务。请求: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驳回石忠广的诉讼请求。石忠广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浩成公司再审请求。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确认案由错误,石忠广与浩成公司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石忠广在二审期间当庭表示同意以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668元,退回桦甸市浩成陶瓷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卢亚城审 判 员 毕雪松代理审判员 丛   军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滕   欣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