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亚丽、谢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温亚丽,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红胜大街与永安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凤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温亚丽,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谢军,女,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通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亚丽、谢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宇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庆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