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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辖终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振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振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向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1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振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LULIJUN(逯利军),董事长。原审被告:卢向娜,女,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上海振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16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振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购销合同等证据上记载上诉人地址均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上诉人也自认该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证明是认定公司住所地的有效证据,当事人主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对当事人提供的照片、网页、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依据。上诉人注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