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宋芝华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188号宋芝华:你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刑终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没有‘借执行为由’、‘虚构法院贪污4万元司法救助款的理由’,实为维护自己切实存在的权利积极奔走;也不存在‘任意占用公共财产’的行为,在法院的滞留得到了三台县人民法院的默认许可;在法院的停留以及为弄清自己应得的4万元司法救助款的具体走向而向相关部门的申诉行为,并没有扰乱三台县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也没有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你在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立案受理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后,借生活困难之名强行在法院立案大厅、办公室过道、办公室内打地铺居住五月有余,并将你丈夫的骨灰盒摆放在法院工作场所,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纠缠、拦截。在领到执行款后,你又认为其中4万元属司法救助款应予以扣除,先后与他人多次在多处国家机关闹访,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经查,你的客观行为表现你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原一、二审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依法收集,并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也不存在不能解释的矛盾和瑕疵,均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应予采信。为此,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二审裁定应予以维持,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